(2014)南民初(二)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柳州市四惟汽车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覃幸、柳州市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四惟汽车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覃幸;柳州市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二)字第758号 原告柳州市四惟汽车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谢廷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凤,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燕萍,女,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特别授权。 被告覃幸,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代理人韦志红,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柳州市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黄蓉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执武,男,1958年4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系公司安全员,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柳州市四惟汽车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幸、柳州市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四惟汽车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柳州市四惟汽车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四惟汽车快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3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059元,由原告柳州市四惟汽车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泉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