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辉诉腾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滕学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辉,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滕学娟,女,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辉诉被告滕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电话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而且原告也承认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给原告孙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