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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刑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建琴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终字第21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琴,农民。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琴犯强奸罪(未逐)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琴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建琴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本人行为构成非法侵犯他人住宅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玉审判员 曹旭斌审判员 王景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广永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