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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梁太银申请执行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太银,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495号申请人梁太银。被执行人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林强所有的川DB78**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