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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玲申请执行韩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韩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女,一九七五年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韩国林,男,一九八九年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杨玲申请执行韩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2014)石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国林应给付杨玲案款合计人民币55111.85元。法律文书星效进入执行程序,经过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被执行韩国林案款11352.57元,申请人杨玲未受偿金额为43759.28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应案款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赵继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