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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施剑鑫与广东康尔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霍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剑鑫,广东康尔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霍新,深圳市康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培健,杨利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施剑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恒,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康尔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新。被告霍新,女,汉族。被告深圳市康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新。被告孙培健,男,汉族。被告杨利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