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志尧。委托代理人:张根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文雄,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伟涛,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缴费期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