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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黎智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黎智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责人:张振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杏嫦,支行职员。被告:黎智锋,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黎智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