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锡武与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王忠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锡武,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王忠明,深圳市联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26号原告梁锡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明。被告王忠明,男,汉族。被告深圳市联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