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罗方富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建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罗方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晋南,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建设分公司。负责人于国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