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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1-27

案件名称

沈振才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振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708号罪犯沈振才,男,1959年1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转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0日,本院做出了(2014)兴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沈振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银川市看守所建议对罪犯沈振才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沈振才因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需进一步检查治疗,不适宜羁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沈振才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