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1-27
案件名称
沈振才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振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708号罪犯沈振才,男,1959年1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转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0日,本院做出了(2014)兴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沈振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银川市看守所建议对罪犯沈振才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沈振才因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需进一步检查治疗,不适宜羁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沈振才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