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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贾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术礼与于培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术礼,于培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1号原告张术礼。被告于培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术礼与被告于培全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保全费252元,共计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管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