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杨孝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马晓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杨孝兵;马晓虹;眭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孝兵。委托代理人曹婷,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眭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孝兵、马晓虹、眭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周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又以其与杨孝兵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