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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第77号原告刘××,无职业。被告宋××,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智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华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