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吕敏与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敏,张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吕敏,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张军,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敏与被告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敏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敏负担。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菲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