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现军与王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军,王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2176号原告杨现军,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娜。原告杨现军与被告王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现军诉称,被告王晓娜于2013年7月27日向原告杨现军借款3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手续,借款期限为一年,且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原告先后向被告实际交付了共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01546.7元,违约金60000元,合计461546.7元,并判令被告偿还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院指定的限期内,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明确,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现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煜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广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