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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XX雄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XX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妙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雄,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雄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朱俊平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林绍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