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XX雄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XX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妙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雄,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雄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建信捷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朱俊平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林绍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