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姜远航与李越涛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远航,李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42号申请人:姜远航,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越涛,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远航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履行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