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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姜远航与李越涛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远航,李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42号申请人:姜远航,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越涛,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远航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履行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