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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忠与刘光荣、李学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刘光荣,李学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李忠。被告刘光荣。被告李学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诉被告刘光荣、李学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刘萍自愿提供车牌号为鲁V×××××号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