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卫荣与黄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荣,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张卫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卫荣与被执行人黄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黄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卫荣返还2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2448.5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