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晓俊与朱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俊,朱明,朱福昌,张美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梁晓俊。委托代理人梁金海。委托代理人丁培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委托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福昌。第三人张美英。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晓俊诉被告朱明,第三人朱福昌、张美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懿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晓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金海、丁培民,被告朱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晓俊诉称,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双方协议由原告提供资金,被告提供场所,合伙种植经营红枫树。2011年5月,原告出资人民币211,700元购买了树木。之后,双方补签了落款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的《合伙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以实际动迁金额为依据,利润的三分之一分配给被告,其余归原告所得。但被告动迁后未按合同履行,私自处理了40棵红枫树。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红枫树木赔偿款276,667元,拆迁补偿款221,333元。被告朱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确实签订了《合伙合同》,但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款项被告没有拿到过,涉案土地上的红枫树也不是原告出资的,而是第三人出资种植的,且数量也不同。被告未提供证据。第三人朱福昌、张美英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涉案土地上的树木是第三人向案外人孙海购买的,红枫树后来转让给了朱某,补偿款亦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第三人申请,本院传唤了证人朱某出庭作证。朱某当庭陈述证言如下:2012年4月,被告朱明的父母即第三人朱福昌夫妇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土地上的红枫树、广玉兰、桂花树卖给其。其中,桂花树与广玉兰是20多棵,红枫20棵左右、嫁接红枫30棵左右,银杏5-6棵。上述树木种植于朱福昌房屋的东侧,至于树木的来源,应该是朱福昌夫妇种的,确切情况其不清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传唤了证人沈某出庭作证。沈某当庭陈述证言如下:其和原、被告系朋友。2010年左右,被告家要拆迁,原告与被告谈好,由原告出资,种40棵红枫树。种树大概是在5、6月份。2012年,原告向其借款10万元,其要求将涉案树木做抵押。于是,在通济路上被告写了张纸条,同意将40棵红枫树转让给其,如果原告不还钱,40棵树就归其。之后,原告又向其借了20万元。但之后,均还给其了。种树的时候,其也在场,原、被告及朱某、被告父亲均在场。经审理查明,原告出资211,700元委托朱某购买红枫树40棵以及石材等(其中石材花费27,800元),种植在项埭村XXX号内。原、被告曾签订《合伙合同》一份,约定两人合伙在宣桥镇项埭村XXX号种植红枫树。合伙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待经营地拆迁终止。“合伙人梁晓俊以现金方式出资,计211,700元(由梁晓俊一人出资)。合伙人朱明以干股方式投资,仅提供种植苗木经营场地为主,并负责种植。盈余分配:以实际动迁估价金额为依据,按利润的三分之一分配给朱明,其余归梁晓俊所得。”2010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将于一起合作的园林拆迁后一次性归还。2012年4月26日,第三人朱福昌、张美英将红枫树出售给证人朱某。2013年7月17日,被告及两第三人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宣桥镇项埭村XXX号权证户朱福昌房屋东侧河浜边有100平方米自留地,内有红枫、香樟等树木约40棵。上述树木已转让给本组朱某。今后凡牵涉到相关动迁补偿事宜,均由朱某全权处理及享受。2013年8月16日,朱某的代理人潘绍强签署了《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为“《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补偿座落在宣桥镇项埭村13组被拆迁人自留地内红枫树22棵、嫁接红枫树34棵以及银杏、广玉兰、桂花树等共计131棵树木,搬迁补偿款556,240元,其中红枫树以每棵16,000元计价,按80%计算、嫁接红枫树以每棵3,500元计价,按80%计算。《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后,十天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拆迁人将全权处理已经补偿的所有种植物,同时被拆迁人将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另查明,第三人朱福昌、张美英系被告朱明的父母。上述事实有《合伙合同》、《承诺书》、《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附属设施评估结算表》、2010年11月27日的借条、2012年12月10日的协议、录音记录、沈某的证人证言及借条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一、关于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品种及数目。本院认为,(一)、根据《承诺书》,涉案土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不可能种植130多棵红枫树、银杏等乔木,且根据《拆迁附属设施评估结算表》,该些乔木中红枫树丈量为20公分,银杏为40公分,当属于较大型乔木。(二)、2012年12月10日,即被告及第三人主张购买树木之后,被告与证人沈某的协议上载明的内容为“房子东面的40棵红枫”。(三)、2013年7月17日的《承诺书》上载明的树木数量亦为40棵。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土地上的树木为原告主张的40棵。二、关于涉案树木由谁出资。本院认为,(一)、《合伙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211,700元,系具体数额。原告主张,该笔费用当时已经发生,故能明确载明金额,《合伙合同》系树木已经种植后倒签的。被告主张系当时询问树木价格后,根据询问所得的价格签订的。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显然较为合理。被告询问的价格与一个月后第三人主张购买的价格相差巨大,且《合伙合同》中其他几项未履行的合作事项的出资金额均为整数。(二)、关于“(由梁晓俊一人出资)”的理解。该款前半句已经载明原告以现金方式出资;下款载明被告以干股方式投资,仅提供经营场地;此处再用括号方式特别提示,原告主张想表述的意思为原告实际已一个人支付了费用,原告该主张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三)、2010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亦有“一起合作的园林拆迁后”,可以证明当时双方已经有合作的园林。(四)、证人朱某虽然当庭陈述其不清楚涉案树木的来源,可能是第三人所种,但又确认原告提供录音材料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考虑到朱某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能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且与其他证据吻合,本院对该录音证据予以采信。通过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委托朱某到江西买树的事实。第三人虽然提供了《树木出卖协议》,但该协议系事后补签,《收条》亦未能提供原件,《树木出卖协议》记载的日期为2010年10月23日,为秋末,并非通常移植树木的季节。第三人亦未能陈述购树款的来源。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出资购买了树木的事实。三、关于《合伙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三人主张对原、被告合伙种树并不知情,因此,《合伙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一)、涉案土地位于第三人的住所旁,第三人不可能不知道种植树木的事实。(二)、第三人主张树木系其种植,但该节已为本院否认,在此情况下,当推定第三人知晓原告出资在其土地上种植树木的事实,据此,《合伙合同》有效。被告当按《合伙合同》履行其义务。被告擅自将树木出售给证人朱某,构成违约,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安置协议》,每棵红枫树可以获得12,800元的搬迁补偿,并可以自行处置红枫树。原告现按22棵红枫树、18棵嫁接红枫树获得实际补偿的三分之二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安置协议》的约定,只要在期限内移植的红枫树,其所有权仍归被安置人。故除搬迁补偿款,被告还应赔偿移植后的红枫价值损失。原告主张按拆迁评估价格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购入价当更符合市场价格,故本院支持183,900元的三份之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晓俊红枫树拆迁补偿利益损失221,333元;二、被告朱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晓俊红枫树价值损失122,6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0元,由原告梁晓俊负担2,312元,被告朱明负担6,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懿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