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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红与缪达英、陈铭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缪达英,陈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7号原告陈红,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尤劲、高宁,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达英,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铭强,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与被告缪达英、陈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6号],原告陈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29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缪达英、陈铭强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某联排住宅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原告陈红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少明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李东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