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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祁国峰、许世兰诉被告孟克白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国峰,许世兰,孟克白力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64号原告祁国峰,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原告许世兰,女,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被告孟克白力格,男,蒙古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国峰、许世兰诉被告孟克白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9日原告祁国峰、许世兰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当庭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克白力格的起诉。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当庭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国峰、许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国峰、许世兰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