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柏支行与程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柏支行,程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柏支行。负责人:叶小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林。被告:程长春,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柏支行诉被告程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柏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清偿了债务,原告达到了诉讼目的,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柏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柏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华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