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金生与哈斯巴特尔、娜日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生,哈斯巴特尔,娜日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杨金生,男,汉族,35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哈斯巴特尔,男,蒙古族,55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娜日苏,女,蒙古族,31岁,住址同上。杨金生与哈斯巴特尔、娜日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哈斯巴特尔名下卡上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边书成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魁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