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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47号原告徐某某,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草市巷,系渭南市儿童剧院职工。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监狱小区,系陕西省第二监狱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