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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贾存红,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某某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晋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