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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广元市朝天区人。委托代理人庞健,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昭化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