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石辉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17号罪犯石辉辉,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辉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石辉辉违法所得人民币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石辉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履行岗位职责。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4.6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6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辉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