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安琦诉安兆庸、安毅、安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琦,安兆镛,安毅,安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安琦。委托代理人叶文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崔广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兆镛。被告安毅。被告安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琦与被告安兆镛、安毅、安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琦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兆镛、安毅、安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琦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