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洪进宝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春花陈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进宝,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三鹏,龙春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0号原告洪进宝,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址地: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许勇,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晓君,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201、1202,组织机构代码:587942952。法定代表人曹晓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波,男,该司员工。被告陈三鹏,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籍贯:湖北省竹山县,被告龙春花,女,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地:广西临桂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洪进宝诉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三鹏、龙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颖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37251.83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811.31元、误工费23899.12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7861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29元);2、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2015年2月1日前向原告洪进宝支付赔偿款共220000元,如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逾期未支付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洪进宝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终结;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14.5元,由原告洪进宝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为1214.5元,由原告洪进宝承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