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天侠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天侠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450-2号申请执行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天侠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曾庆涛。关于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飞天侠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飞天侠网络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天侠网络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天侠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4138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