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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健与钟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钟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光礼,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钟光礼【(2014)汀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443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