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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缪惠根与胡旭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惠根,胡旭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9号原告:缪惠根,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瑶山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30813043X)被告:胡旭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惠根与被告胡旭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惠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旭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惠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惠根撤回对被告胡旭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惠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金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