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缪惠根与胡旭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惠根,胡旭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9号原告:缪惠根,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瑶山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30813043X)被告:胡旭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惠根与被告胡旭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惠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旭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惠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惠根撤回对被告胡旭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惠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金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