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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窦影与游欣荣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影,游欣荣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52号原告窦影,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欣荣,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何强,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影诉被告游欣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欣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影撤回对游欣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窦影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