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夏学文、徐光雄与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学文,徐光雄,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曾朝辉,王新球,姜杰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学文,男,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新塘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雄,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永兴村*组***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成,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安街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詹新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如蓝,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古丈县人,住古丈县古阳镇三坡湾***号*栋*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地址: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负责人阳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显鹏,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朝辉,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古丈县和平广场本色茶楼*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球,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新兴社区复兴街第*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杰祥,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新化县人,住古丈县和平广场本色茶楼*楼。上诉人夏学文、徐光雄与上诉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亚公司”)、被上诉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亚公司古丈分公司”)、曾朝辉、王新球、姜杰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学文、徐光雄及委托代理人向成、上诉人美利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如蓝、被上诉人美利亚公司古丈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显鹏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美利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新祥、被上诉人美利亚公司古丈分公司的负责人阳坚、被上诉人曾朝辉、王新球、姜杰祥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2011年夏学文、徐光雄起诉美利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古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夏学文、徐光雄的起诉。夏学文、徐光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2011)古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夏学文、徐光雄又为同一事实再次起诉美利亚公司,古丈县人民法院一审又实体判决美利亚公司承担责任,对同一事实、同一诉讼主体案件重复作出处理,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3)古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学文、徐光雄交纳的二审诉讼费13444元、上诉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诉讼费10000元,均退回给上诉人。审 判 长 陈礼乐审 判 员 李华华审 判 员 曾浩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舒 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