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董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42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职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24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良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聚川钢构公司办公室内与赵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打斗。次日7时许,公司领导王某在被告人董某宿舍内主持调解时,被告人董某与赵某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并持钢制晾衣杆将赵某面部打伤。后被告人董某明知王某等人报警而在宿舍内等候,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将其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赵某的4-1+牙齿缺失、1+12牙齿冠折、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颧骨骨折、眼眶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5、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聚川钢构公司办公室内与赵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打斗。次日7时许,公司领导王某在被告人董某宿舍内主持调解时,被告人董某与赵某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并持钢制晾衣杆将赵某面部打伤。后被告人董某明知王某等人报警而在宿舍内等候,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将其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赵某的4-1+牙齿缺失、1+12牙齿冠折、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颧骨骨折、眼眶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3日20时许,董某在办公室上网,我也到办公室休息一下,董某问这几天没看到我,我说鬼晓得你眼睛长到什么地方了。双方就发生口角并打起来,我把董某眼睛打了,我头部及腰部也被打伤了。次日7时许,我接到厂长王某电话,要我去了25号宿舍解决昨天打架的事情,王某问怎么解决,接着我和董某争辩起来,董某把王某喊出去,接着他拿着一米长的床架子钢管打我头部、面部几下,将我打晕。接着我被送到医院。现在我的左边牙齿被打掉几颗,嘴唇被打烂,右边眉骨被打碎,鼻梁骨折,全身多处被打伤。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的事发情况与赵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当天早上,赵某被董某打伤后,我当时到现场问赵某要不要报警,赵某说报警,说话时董某也在现场的。后来我将赵某送往医院,后来好像是赵某的姐姐到医院后报警的。事后我听说董某在打人的宿舍里没有离开,警察赶到将其带回派出所。3、鉴定意见证实,赵某的4-1+牙齿缺失、1+12牙齿冠折、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颧骨骨折、眼眶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4、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董某击打赵某的钢制晒衣杆。5、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对钢制晒衣杆进行保全的事实。6、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董某的身份情况。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到案的情况。8、被告人董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波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