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占英申请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马占英,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农田街59号。法定代表人李惠成,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占英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4)第15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