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郑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郑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生于1973年1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明,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建新,男,生于1969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53号王海燕与郑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郑建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