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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郑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郑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生于1973年1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明,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建新,男,生于1969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53号王海燕与郑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郑建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