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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允圣与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允圣,梁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173号原告:肖允圣。被告:梁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允圣诉被告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允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