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允圣与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允圣,梁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173号原告:肖允圣。被告:梁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允圣诉被告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允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