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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等与邓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的某,邓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谢某甲。原告谢某乙。法定代理人谢某丙。系二原告的某。被告邓某,农民。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诉被告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尚欠的抚养费,2015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谢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负担。审判员 吴 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绵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