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浩与被告赣州大浪淘沙娱乐有限公司、刘荣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浩,赣州大浪淘沙娱乐有限公司,刘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胡浩,男,汉族,1991年6月2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袁利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大浪淘沙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刘荣。被告刘荣,男,汉族,1971年1月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案由:转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浩与被告赣州大浪淘沙娱乐有限公司、刘荣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大浪淘沙娱乐有限公司、刘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浩撤回对被告赣州大浪淘沙娱乐有限公司、刘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00元,由原告胡浩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