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故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田 宇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人民陪审员  冯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