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郭翠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85-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郭某某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506元,并提供担保金895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某某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5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光审 判 员 黄炳峰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