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徐达忠与被告骆常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忠,骆常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徐达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骆常万,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达忠诉被告骆常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徐达忠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达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达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达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