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云梦县兴鑫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云梦县兴鑫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贤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苒,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梦县兴鑫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四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梦县兴鑫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养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