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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定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2015)康定民初字第14号原告黄继福与被告唐国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福,唐国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14号原告黄继福,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被告唐国超,男,汉族,1970年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福与被告唐国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继福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黄继福发出通知书要求其交纳诉讼费1081.00元,到期后原告黄继福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赖学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