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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7号原告郝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经理,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宏军,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珍,锦州市凌河区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干部,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岩,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敏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