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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郭青望与张嘉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青望,张嘉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郭青望,无业。被执行人张嘉禾,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岸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嘉禾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嘉禾向申请执行人郭青望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2,5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共计524,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嘉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