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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强森与卢加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森,卢加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73号原告:王强森。委托代理人:易晓斌、许莎莎。被告:卢加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森与被告卢加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强森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